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2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琴,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