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9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莉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晨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永嘉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九全嘉购物广场附一楼。
法定代表人:谢用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刚,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大宏泰购物有限公司(原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3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伍,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永嘉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大宏泰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将名称变更为广西大宏泰购物有限公司。
2019年8月6日负责人由邹云梯变更为周成伍。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