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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市永嘉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966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市永嘉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市永嘉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大宏泰购物有限公司(原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9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莉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晨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永嘉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九全嘉购物广场附一楼。

法定代表人:谢用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刚,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大宏泰购物有限公司(原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3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伍,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永嘉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大宏泰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将名称变更为广西大宏泰购物有限公司。

2019年8月6日负责人由邹云梯变更为周成伍。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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