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87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梁区一秒钟鞋店,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都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4605580756。
经营者:陈官会,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铜梁区一秒钟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