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78号 原告:南通海腾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东陈镇小康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69878111R。
法定代表人:许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永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湖溪村东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95654006N。
法定代表人:金江峰。
原告南通海腾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永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南通海腾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海腾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