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23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授权代表: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丹娟,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被告:玉环县青马华美鞋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小岙村。
法定代表人:吕仁宝,该厂厂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法进,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吕丹娟、玉环县青马华美鞋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