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77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沏一壶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阮庙新村阮庙村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83MA2BE7903E。
经营者:王贤东,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嵊州市沏一壶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