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63号 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城东工业园宏图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9535224H。
法定代表人:俞俐伶,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匡霖,浙江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6幢2层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GNG4L。
法定代表人:张棣。
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