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76号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66526。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总经理。
被告:台州嘉自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翻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330012151A。
法定代表人:王华平。
被告:玉环市兴发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工业产业集聚区北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L30965447H。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华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嘉自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玉环市兴发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17日,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