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132号 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2598室。
法定代表人:许联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菲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汉塘村南龙街5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健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菲帆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