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执329号申请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竹泰芒了水果饮品店,经营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白塔街道福安街21号。
经营者:陈诚。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大竹泰芒了水果饮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7民初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经营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大竹县,为便于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川17民初50号民事判决,本院指定由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