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12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5幢804-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翼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伦达国贸城C1-1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P678C6B。
法定代表人:叶非凡,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翼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被告山东翼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所涉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201620892153.6号“高压黄油枪平嘴”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故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若涉案专利经后续程序最终被维持有效,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可以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