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9、402、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强,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1座101。
法定代表人:庞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园二期6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冬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程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源小能公司)、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克沃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三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128、2129、2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程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三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主要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被告程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程强一直长期居住于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会给程强带来极大不便,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情,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大源小能公司未作答辩。
江苏德克沃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三案的焦点问题为本三案是否应当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公民或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公民或法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被告为多个的,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告为江苏德克沃公司和程强,广东大源小能公司依法可以选择向江苏德克沃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程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德克沃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且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江苏省泰州市境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以江苏德克沃公司为被告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可以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现广东大源小能公司选择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程强上诉主张,因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程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是广东大源小能公司已选择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程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9、402、425号 案 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 理 审判员:张晓阳、欧宏伟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 华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涉案专利 1.“一体化蒸汽热源模块机组”发明专利(ZL201710350371.6)[(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9号] 2.“一种蒸汽机防冷凝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0513271.6)[(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02号] 3.“一体化蒸汽热源模块机组”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0551368.6)[(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25号] 关 键 词 专利权权属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程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专利权权属纠纷的管辖确定 裁判观点 对公民或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公民或法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被告为多个的,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