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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会、焦云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8111刑初165号
案件名称林小会、焦云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小会;焦云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811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绥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小会,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代楠,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云德,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绥北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小会、焦云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当日受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绥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力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小会及其辩护人王代楠,被告人焦云德及其辩护人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绥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4月份,林小会、焦云德欲将在外地购买的玉米种子回到北安市对外销售,后因销售不利,林小会、焦云德便产生将自己购买的玉米种子包装为“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销售之念。

林小会便在北安市乡镇回收农户手中的“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的外包装袋,并雇佣工人将自己购买的玉米种子灌装到“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的包装袋中对外销售。

2019年4月26日林小会、焦云德将假冒的“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1200袋运到北安市赵光镇,让赵光镇居民许兆君代为销售。

赵光农场居民弓某在许兆君处赊购假冒的“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515袋后,因弓某欠赵光农场居民都某人民币25万元无力偿还,便使用其赊购假冒的“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抵账给都某。

后都某发现系假种子而报警。

经鉴定:弓某用于抵账的种子为“假种子”。

经侦查,被告人林小会、焦云德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北安市传唤到案。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小会、焦云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

林小会、焦云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林小会、焦云德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假冒玉米种子485.5袋;

书证扣押清单、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说明、证明材料、查询通知书、具结书、到案经过、工作证复印件等;

证人都某、弓某、李某、黄某、南某、康某、李某、许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林小会、焦云德的供述;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林小会、焦云德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林小会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无受害人、没有违法所得的数额、种子的价格应从重新认定;

2.自愿认罪、积极悔罪;

综上,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焦云德的辩护人认为焦云德1.无前科、劣迹;

2.并在案发后认罪悔罪;

综上,请求量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会、焦云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小会、焦云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

关于林小会辩护人提出的意见1,经查,根据庭审的举证、质证,其提出的辩护观点与案件事实不符,并且该案的定罪数额,应根据其已销售出去的种子价格25万元予以认定,故对其提出的辩护观点1,不予采纳。

关于林小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2及焦云德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2合理,经查,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

关于是否适用免处及缓刑,将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综合采纳。

被告人林小会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如实供述犯罪,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云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如实供述犯罪,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小会、焦云德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小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焦云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假冒玉米种子485.5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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