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444号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1666号4幢1013室。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3154房间。
法定代表人:傅盛,董事长。
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71房间。
法定代表人:傅盛,董事长。
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傅盛,董事长。
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诉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豹网络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豹移动公司)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金山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三四五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猎豹网络公司、猎豹移动公司及金山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三四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