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8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3.依法裁定诉讼费承担”,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0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