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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陈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8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陈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陈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8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3.依法裁定诉讼费承担”,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0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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