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15号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新一街12号150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黄小英,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