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49号 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民康街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145225P。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方婧,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世昌,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全世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