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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益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4号
案件名称肇庆市高要区益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市高要区益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益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石林社区二甲工业区第四排第三卡(石林社区二甲经济合作社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钟燕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涌村委会众涌工业区2-1-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解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远东,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高要区益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益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益美公司的注册所在地法院管辖,益美公司的注册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不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区域内。

图特公司未作答辩。

图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图特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益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图特公司ZL201410792180.1发明专利的产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回收、销毁在销售渠道中的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2.益美公司赔偿图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图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3.益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图特公司是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隐藏式柜门缓冲器结构”、专利号为ZL201410792180.1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经发现,益美公司未经图特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犯图特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而且销售的规模和数量巨大,严重侵犯了图特公司的专利权,给图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益美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益美公司的注册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益美公司的注册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不在原审法院管辖的范围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图特公司以益美公司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益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肇庆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肇庆市高要区益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肇庆市高要区益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益美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东省肇庆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益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于志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曼娜书 记 员 宋子怡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4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于志涛法官助理:王曼娜书记员:宋子怡裁判日期2021年4月22日涉案专利“一种隐藏式柜门缓冲器结构”发明专利(ZL201410792180.1)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益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肇庆市高要区益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裁判观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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