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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4961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丰万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9619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莲塘工业区69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丰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B栋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M。

法定代表人:徐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43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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