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87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张村集乡鑫星家电门市。
住所地:临漳县张村市场格力电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23MA092NBC7U。
法定代表人:贾买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漳县张村集乡鑫星家电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