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8294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铭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东刘集镇东刘集村后刘29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钟韦公路东涌桥侧92号3楼。
法定代表人:张邢要。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铭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