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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城厢温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执457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城厢温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城厢温馨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阳市城厢温馨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旌旗西路587号斜对面温馨家园出口旁侧。

经营者:朱琼,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城厢温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60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8200元人民币。

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2019)鲁06执457号案件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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