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知民初369号原告:李海东,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伟、许雨菲,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标,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市曲美内衣厂。
住所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健康路五一工业园曲美内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R0UE5F。
经营者:陈标。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海东诉被告陈标、无锡市曲美内衣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海东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无锡市曲美内衣厂(经营者:陈标)银行账户为: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港下支行,开户人:陈标,银行卡号:62×××75;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港支行,开户人:陈标,银行卡号:62×××86;
3、支付宝账号:13×××99,姓名:陈标;
三个账户共计存款192万元进行查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无锡市曲美内衣厂(经营者:陈标)银行存款及支付宝存款192万元。
具体信息如下: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港下支行,开户人:陈标,银行卡号:62×××75;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港支行,开户人:陈标,银行卡号:62×××86;
3、支付宝账号:13×××99,姓名:陈标。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