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第三工业区第五栋。
法定代表人:乔耀兵,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6号5#厂房A10。
法定代表人:龚岳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38号 案 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 磊、钱建国(承办人)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涉案专利 无 关 键 词 侵害专利权、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驳回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