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真能,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义乌市邦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宗泽北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心。
被执行人余姚市成雄照相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邵家丘村沈家丘七小区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灯。
被执行人陈国灯,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陈真能诉义乌市邦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姚市成雄照相器材厂、陈国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554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8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余姚市成雄照相器材厂、陈国灯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义乌市邦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等查控,被执行人义乌市邦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义乌市邦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到被执行人义乌市邦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义乌市邦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李忠林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为此,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移动微法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义乌市邦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8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真能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邦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