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61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5幢804-1室。
法定代表人:王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麦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西朱村。
法定代表人:吴伟俊,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麦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