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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执454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阳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执454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阳光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86号楼3号、4号车库。

经营者:王雪立,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民初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8150元人民币。

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2019)鲁06执454号案件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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