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EMD密理博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比尔里市康科德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德纳·哈伯德(JohnDanaHubbard),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晖,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奇,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双柏路888号37幢4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为群,该公司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EMD密理博公司(以下简称EMD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枫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EMD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豪亮、于伟艳,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晖、葛永奇,原审第三人乐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MD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原审判决;
2.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6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1.专利号为03823146.8、名称为“包括流体处理模块和支持结构的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
(1)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未正确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附件4的公开内容。
权利要求16中“限定为使其相对于支持结构(12)倾斜的动作”是指仅仅通过使模块14相对于支持结构12倾斜的动作就可以实现模块14在支持结构12上锁定的解除,除此之外无需施加其他额外的动作,进而避免了现有技术中的缺陷。
权利要求16中所限定的“入口和出口连接器”是指流体处理模块与流体处理设备之间在内部为实现流体相通的连接装置或部件。
而“横向延伸部”相对于“入口和出口连接器”是另外一个独立的部件或者组成部分。
由于附件4的附图7、附图8、附图10公开的实施例中需要额外的锁定装置实现过滤单元12在上、下歧管上的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从上、下歧管上解除过滤单元的锁定时,除了需要对过滤单元施加相对于歧管的倾斜动作外,还需要对锁定装置施加解除锁定的动作,显然与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限定为使其相对于支持结构(12)倾斜的动作”不同。
附件4中的上弯头接头2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的入口或出口连接器,而并非被诉决定认定的“横向延伸部”。
(2)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
权利要求1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模块的特征在于其还包括至少一个具有作用面(37)的横向延伸部(20),该作用面(37)被构造和布置为使得模块(14,15)能够可更换地安装在互补性的支持结构(12)上,并且在其上固定以防止平移地移动,并且还允许通过在模块(14,15)上施加限定为使其相对于支持结构(12)倾斜的动作而将其松开。
而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为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6除“包括与容纳流体处理装置的模块内部相通的流体入口和出口连接器(211-213)”之外的所有技术特征。
(3)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横向延伸部上的作用面与支持结构的相应结构的配合实现了防止流体处理模块平移地移动。
即使认为附件4附图所公开的弯头接头250可以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所限定的“横向延伸部”,该弯头也不具有防止过滤器单元平移地移动的作用。
权利要求16限定了“限定为使其相对于支持结构(12)倾斜的动作而将其松开”,而根据附件4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的结论只能是过滤器单元12的倾斜动作有助于其安装和拆卸,并不能说明过滤器单元的松开就是通过其相对于歧管倾斜的动作实现的。
因此附件4没有公开或教导本专利权利要求16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具有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有创造性。
附件4未公开权利要求17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该圆柱形外壳限定了与连接器(211-213)整体上垂直的轴线”,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4具有创造性。
3.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6、17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9、20亦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乐枫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MD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EMD公司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6、17、19、20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有关事实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3823146.8、名称为“包括流体处理模块和支持结构的系统”,优先权日为2002年9月26日,申请日为2003年9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专利权人为EMD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20如下: “16.一种流体处理模块(14,15),其包括与容纳流体处理装置的模块内部相通的流体入口和出口连接器(211-213),该模块的特征在于其还包括至少一个具有作用面(37)的横向延伸部(20),该作用面(37)被构造和布置为使得模块(14,15)能够可更换地安装在互补性的支持结构(12)上,并且在其上固定以防止平移地移动,并且还允许通过在模块(14,15)上施加限定为使其相对于支持结构(12)倾斜的动作而将其松开。
17.根据权利要求16的模块,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有圆柱形外壳(23),该圆柱形外壳限定了与连接器(211-213)整体上垂直的轴线。
18.根据权利要求17的模块,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两个基本上平行于连接器(211-213)并且位于其各个相反侧面上的横向延伸部(20),并且每个横向延伸部(20)都包括有开口(27),并且以限定作用面(37)的斜面(26)或凸部为界。
19.根据权利要求16至18中任何一个的模块,其特征在于其容纳有通过反渗透、纳米过滤、超过滤或切向微过滤法处理流体的流体处理装置。
20.根据权利要求16至19中任何一个的模块,其特征在于,在具有连接器(211-213)的模块纵向端部以及在其相对于连接器(211-213)的流体入口和出口孔的末端侧上,其包括有两个用于支承使用者拇指的支承元件(33)。
” (二)被诉决定有关事实 乐枫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24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5年1月19日,公开号为CN1568412A,申请号为02818065.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8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8年1月13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10-5746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1年9月7日,公开号为WO01/64312A1的PCT专利文献,共41页;
其中文译文为公开日为2003年5月21日,公开号为CN1419467A,申请号为01805965.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8页;
附件4公开了具有容易更换特征的可拆卸流体分离装置和歧管设计,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7页第11-29行,说明书附图第7-9页):过滤器单元12和上、下歧管114、116通过连接器连接,上连接器或接头250成形为弯头,下连接器或接头250"是球设计,如图8所示,下接头251"首先插入下歧管116中,这通过如图所示相对于该歧管倾斜过滤器单元12来实现球接头251"插入下歧管116内的相应凹口251,接着上弯头接头250插入上歧管114内的插口252中;
弯头接头250可在例如300处切槽以便于进入插口252;
球设计250"和相应的插口251的构形使得球250"在插口251中转动,因此当过滤器单元12从图8的倾斜位置移动到图8a的接合位置时可提供一些“游隙”,这有助于过滤器单元12在一角度上的安装和拆卸,而不需要移动整个歧管或116。
附件4还记载了(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7-32行)图9表示出采用本发明的典型的流体分离系统的示意图,该分离系统简化为过滤器,其中所示过滤器单元12具有入口端90和出口端100,每个过滤器单元适于连接到上歧管和下歧管。
根据附件4的图8,过滤器单元12轴线与连接器连接关系可显示为整体上垂直;
另外,附件4的图8b是图8分离单元的截面顶视图(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第21-24行),显示了过滤器单元12是近似圆形。
附件5:公开日为2001年10月10日,公开号为CN1316334A,申请号为01103337.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0页。
乐枫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及如下附件作为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6:公开日为2001年3月28日,公开号为CN1288818A,申请号为00118296.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5页;
附件7:公开日为2002年2月6日,公开号为CN1334058A,申请号为01122475.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
附件8:公开日为2001年4月11日,公开号为CN1291128A,申请号为99803195.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附件9:公开日为2001年7月12日,公开号为WO01/49494A2的PCT专利文献,共40页;
附件9公开了一种打印墨盒(参见说明书第5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5页第17-20行,图2):打印墨盒11具有一用户或后部部分,包括后壁27,其用来在将打印墨盒11安装到打印系统中时被用户握住或抓住,该用户部分包括用户友好的符合人体工程学的部件(比如抓持部件35)。
其中文译文为公开日为2003年5月28日,公开号为CN1420821A,申请号为00818224.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2页;
附件10:公开日为1998年2月18日,公开号为CN1173389A,申请号为97111913.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9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EMD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95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10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5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被诉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17、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6-1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8之外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故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17、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6或1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0中引用权利要求16-17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0中引用权利要求16-17的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其余权利要求和/或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17、19、20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一种流体处理模块,附件4公开了具有容易更换特征的可拆卸流体分离装置和歧管设计。
根据对附件4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附件4中过滤器单元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的流体处理模块;
从附件4的附图8、9可见过滤器单元12内部包括与上、下歧管相通的流体入口、出口连接器,过滤器单元向上延伸的包括标记300的250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的包括具有作用面的横向延伸部;
标记为300之处便于进入上歧管的插口252,公开了权利要求16中“该作用面被构造和布置为使得模块能够可更换地安装在互补性的支持结构上,并且在其上固定以防止平移地移动”;
同时根据附件4的文字描述和附图8、8a和8b,可见包括300的250和插口252的配合、以及另一端的250"和251的配合,使得过滤器单元12做相对于歧管的倾斜动作即可松开。
附件4的上述技术方案中未明确记载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包括与容纳流体处理装置的模块内部相通的流体入口和出口连接器(211-213)”。
然而,根据对附件4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附件4还记载了图9表示出采用本发明的典型的流体分离系统的示意图,该分离系统简化为过滤器,其中所示过滤器单元12具有入口端90和出口端100,每个过滤器单元适于连接到上歧管和下歧管。
由此可见,附件4亦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4图8的技术方案中,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模块外壳的外观,根据对附件4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附件4给出了在流体处理领域中采用圆柱形外壳的处理模块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流体处理装置的具体类型。
这些类型的流体处理装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流体处理装置。
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流体处理,容易想到采用这些常用的流体处理装置。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6-1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支承元件的设置。
附件9公开了一种打印墨盒,根据对附件9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附件9给出了为了方便操作在一个可更换部件上安装便于抓握的元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在流体处理模块便于握持部位设置抓握元件。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8之外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EMD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EMD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EMD公司表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6、1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要求19、20中涉及引用权利要求16、17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另查明,关于本专利的“横向连接部”,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段记载:“其(流体处理模块)包括两个基本上平行于连接器并且位于其各个相反侧面上的横向延伸并且每个都包括有开口,该开口优选的表现为切口的形式并且以限定作用面的斜面或凸部为界。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为:“根据权利要求17的模块,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两个基本上平行于连接器(211-213)并且位于其各个相反侧面上的横向延伸部(20),并且每个横向延伸部(20)都包括有开口(27),并且以限定作用面(37)的斜面(26)或凸部为界。
” 本院认为,根据EMD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具备创造性 首先,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附件4图8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
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均认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图8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与容纳流体处理装置的模块内部相通的流体入口和出口连接器(211-213)”。
EMD公司上诉主张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该模块的特征在于其还包括至少一个具有作用面(37)的横向延伸部(20),该作用面(37)被构造和布置为使得模块(14,15)能够可更换地安装在互补性的支持结构(12)上,并且在其上固定以防止平移地移动,并且还允许通过在模块(14,15)上施加限定为使其相对于支持结构(12)倾斜的动作而将其松开”。
本院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横向延伸部”结构与功能的描述,权利要求16中的“横向延伸部”系流体处理模块顶面的延伸部分,该延伸部分设置有一作用面,由该延伸部分限定的作用面与支持结构上二面体限定的作用面紧靠贴合,由此将流体处理模块互补性地安装并固定在支持结构上,并防止其平移地移动。
根据附件4图8及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4图8中的过滤器单元12和上、下歧管通过连接器连接,上连接器或接头250成形为弯头,下连接器或接头250"是球设计,下接头250"首先插入下歧管116中的凹口251,接着上连接器或接头250插入上歧管114内的插口252中;
上连接器或接头250可在300处切槽以便于进入插口252。
因此,从连接器或接头250、250"分别与插口252、凹口251的互补性接合可知,接头250、250"的外侧面必然与插口252、凹口251的内侧面贴合,从而实现将过滤器单元可更换地安装固定在上下歧管上,并防止其平移地移动。
虽然本专利说明书及相关附图对“横向延伸部”进行了进一步的描述、限定,即“流体处理模块包括两个平行于连接器并且位于其各个相反侧面上的横向延伸并且每个都包括有开口,该开口优选的表现为切口的形式并且以限定作用面的斜面或凸部为界”,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6并未限定横向延伸部和作用面的具体结构,相关具体结构体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8当中。
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6当中的上位概念“具有作用面的横向延伸部”,附件4图8的技术方案已公开“至少一个具有作用面的横向延伸部,该作用面被构造和布置为使得模块能够可更换地安装在互补性的支持结构上,并且在其上固定以防止平移地移动”的技术特征。
加之附件4图8还公开了上接头250在300处切槽以便于进出插口252,以及下接头250"和下歧管116的凹口251的“游隙”配合结构,使得下接头250"可在凹口251中转动(而非平移),进而当倾斜过滤器单元12时(即附件4图8所示状态)可将其从上、下歧管松开分离,故附件4图8技术方案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6记载的技术特征“允许通过在模块(14,15)上施加限定为使其相对于支持结构(12)倾斜的动作而将其松开”。
综上,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图8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EMD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进一步确定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待处理流体与已处理流体在流体处理组件与流体处理设备之间流通。
附件4图9为采用该附件发明的典型的“流体分离系统示意图”,结合附件4说明书第3页第7行起的记载,流体分离系统的过滤器具有入口端90和出口端100(这些端可颠倒),每个分别连接到上歧管和下歧管。
因此,附件4图9给出了“在流体处理模块上设置与容纳流体处理装置的模块内部相通的流体入口和出口连接器”的技术启示。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图8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附件4图9给出的技术启示与之相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与原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EMD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流体处理模块的外壳为“圆柱形外壳”,且该圆柱形外壳“限定了与连接器(211-213)整体上垂直的轴线”。
附件4的图8b显示了过滤器单元12的形状是近似圆形,因此给出了在流体处理领域中将流体处理模块的外壳设置为圆柱形的技术启示。
而将圆柱形外壳的轴线设计为与连接器整体上垂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亦不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与原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EMD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EMD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EMD密理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2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无效;
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EMD密理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原告EMD密理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创造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中,在认定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专利权人主张将说明书予以记载、但权利要求未予记载的技术特征纳入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