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50号原告:彭辉,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黄县谭记土砵菜餐饮店,住所地: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鑫晟骊景****,经营地址:,经营地址:宜黄县国际酒店正对面用代码:×××Y6Q。
经营者:黄志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敏,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辉与被告宜黄县谭记土砵菜餐饮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彭辉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