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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威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5号
案件名称江苏德威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德威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翔业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威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34)车间区第一层至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周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旭,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37号楼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毛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天翔业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院主楼北座2号楼18层1803。

法定代表人:宁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旭,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德威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恒德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天翔业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业绍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威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德威兰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吉林省长春市。

因此,本案应当由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仁恒德公司辩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由德威兰公司生产后销售给天翔业绍公司,并通过天翔业绍公司对外销售,德威兰公司与天翔业绍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天翔业绍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天翔业绍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仁恒德公司诉称天翔业绍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天翔业绍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内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德威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德威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8日 关 键 词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威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天翔业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江苏德威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被诉实施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人,其住所地可以作为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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