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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3号
案件名称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园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上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HONGLIY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纯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思特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虽然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思特威公司,但涉案网站上并未标注思特威公司的全称。

“思特威”实际上代表了一个集团,名下存在一系列关联公司及海外分支机构,各个公司均有其各自的办公地点,因此涉案网站上载明的公司总部地址并不能被推断为思特威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此情况下,应当以思特威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

思特威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豪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豪威公司诉称思特威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豪威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网站名称为“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www.smartsenstech.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思特威公司,该网站的“联系我们”栏目下载明“公司总部(上海)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009号创新大楼11F”,以及“总部及研发中心中国上海”“研发中心中国北京”“销售及技术支持中心中国杭州”“销售及技术支持中心中国台湾新竹(新)”“销售及技术支持中心中国深圳”等内容,网站底部标注有“COPYRIGHT©2012-2020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思特威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明确介绍公司有若干办事机构,分布于各个城市,且各机构职能存在分工,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009号创新大楼11F”的办事机构为“公司总部”。

因此,豪威公司已就“思特威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徐汇区”这一事实完成初步举证。

思特威公司虽然主张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园301室”为其住所地,但其公司官网上并未载明这一信息,相反,官网上罗列的多个办事机构所在地均未包括江苏省常熟市。

此外,思特威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园301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思特威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并无不当。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思特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思特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郑  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关 键 词 管辖;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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