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6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潼馨园鞋业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Y4RAXB,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国际贸城一期地面工程第2幢A单元1层39C号房。
经营者:王有妹。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潼馨园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