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5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XXXXXX。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众合时代连锁汇龙广场店,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汇龙世纪商贸城1-A19、A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8XXXXXX。
经营者:宋爱梅,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安县众合时代连锁汇龙广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德安县众合时代连锁汇龙广场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