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99号力合科技产业中心11栋研发车间503室。
法定代表人:唐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翰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建嵘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西区港西大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妹,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旭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兴,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建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上诉人佛山中科鼎新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