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52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陇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小区5片7栋3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高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系公司法务。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陇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 晋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