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62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59号。
法定代表人:廖仁斌。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江乘东。
被告:长沙县泉塘瑞翼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东六线178号。
经营者:缪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县泉塘瑞翼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