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68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2楼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55614329。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纳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3-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66928725C。
法定代表人:孙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优芬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路308号1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65882311B。
法定代表人:**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创颖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宝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8HD51。
法定代表人:邹志萍。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纳丰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优芬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创颖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林晨,被告义乌市纳丰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优芬日用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被告义乌市创颖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志萍,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2月13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415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