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262号 原告: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南岸村3组。
法定代表人:张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龙,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友,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和,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亚锋干调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海天市场二期A-13号。
经营者:张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创惠豆制品厂,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影视大道北淼雨院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夏振民。
被告:许昌煜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与灞陵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苗领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张龙诉被告青州市亚锋干调商行、焦作市创惠豆制品厂、许昌煜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张龙撤回对被告青州市亚锋干调商行、焦作市创惠豆制品厂、许昌煜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张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