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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财丰利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民初770号
案件名称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财丰利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财丰利足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770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怀仁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志,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财丰利足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江都路23号。

经营者:郭士兰。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财丰利足食品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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