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利津县中和豆浆餐饮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津二路,注册号370522600109723。
经营者:安冬,男,汉族,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县。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利津县中和豆浆餐饮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2018)鲁05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