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312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城区旭日百货经营部。
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先锋路剑南批发市场日杂A区2幢25号。
经营者:向荣乐。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城区旭日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决定收取21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