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16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01833X。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颂昌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小区7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P9NQ8N。
法定代表人:方亚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颂昌饰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颂昌饰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