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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丰水源店、魏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472号
案件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丰水源店、魏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丰水源店;魏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472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丰水源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9896610Q。

负责人:魏展。

被告:魏展,男,1980年1月28日,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公司)与被告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丰水源清华苑(以下简称金贵公司丰水源店)、魏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老百姓公司诉称,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并判令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谢子龙于2001年10月创立了第一家“老百姓大药房”,并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中国经营规模强大、覆盖省份最多的大型医药连锁企业之一。

目前,原告已成功开发了湖南、安徽等二十一个省级市场,拥有门店3000多家。

“老百姓大药房”自成立之日起,即以“老百姓”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和服务商标,在门店店堂、宣传手册、购物袋、媒体广告中广泛使用,并且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和接受委托管理等方式,将老百姓商标的使用延及原告子公司及门店。

经过多年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和诚信运营,“老百姓”作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己经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2006年12月20日“老百姓”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7年4月26日“老百姓”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近年来一直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老百姓”文字商标(注册号为:3579889号)由原告关联公司及股东老百姓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历史名称“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申请,于2005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之推销〔替他人〉,2008年10月14日,原告(以历史名称“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为“老百姓”商标的权利人,有效期至2015年2月20日(已续展至2025年2月20日〕。

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994995号组合商标“老百姓大药房LBXPHARMACY”,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广告”等,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自身的品牌商誉,原告对市场上侵犯“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断进行跟踪调查和取证,发现被告在门店的门牌上突出使用上述原告的注册商标的标识。

2019年6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品牌保护委员会根据会员单位的申请,指派专业调查人员对上述经营单位的注册信息及门牌字号进行核实,并出具了调查证明书。

2019年6月,原告再次委托调查人员在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被告的经营场所,购买了药品和取得标有“老百姓大药房”标识的包装袋,并对经营场所标有“老百姓大药房”字样的门头进行了拍照。

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对上列事实出具了公证书。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老百姓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商誉,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停止侵权和承担赔偿责任。

金贵公司丰水源店作为有限责任分公司系被告魏展个人独资注册,魏展依法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老百姓”品牌凝聚了“老百姓”人的心血和汗水,己成为原告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老百姓”注册商标突出使用在其提供的推销服务上,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对于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被告的行为无偿的占有了原告的商业成就,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即对安徽省行政地域内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告老百姓公司“老百姓”商标系驰名商标,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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