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24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城区君林五金工具店。
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东段5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军。
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城区君林五金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由3万元变更为1万元。
之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城区君林五金工具店达成庭外和解,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2万元。
因此,诉讼费用由550元调整为50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