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1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占国斌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方商贸城B2栋2门1楼。
经营者:占国斌,男,1989年2月4日出生,住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占国斌烟酒店(经营者占国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经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股权、保险、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无开户信息;
经走访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占国斌烟酒店(经营者占国斌)住所地,门店已经转让。
本院已依法对经营者占国斌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德良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蔡旭辉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锴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