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淮川迎宾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667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淮川迎宾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浏阳市淮川迎宾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知民初667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淮川迎宾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淮川邮电路051号。

经营者:吴利香,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得公司)诉被告浏阳市淮川迎宾商店(经营者吴利香,以下简称迎宾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和被告迎宾商店的经营者吴利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原告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第4443558号“”图形字母商标、第832270号“”图形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被告销售“佰得”打火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迎宾商店辩称:被告对是否侵权一概不知;

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是从浏阳市昭昭百货有限公司进货的,而浏阳市昭昭百货有限公司是从邵东县大禾塘福记日用品经营部进货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的(2018)宁泰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体现的商标,原告未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因未提交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故无法确认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鉴于原告因本案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实际情况,本院结合湖南律师代理同类案件的收费标准对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予以酌情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其提交的收据、微信号、托运凭证、微信付款记录无法核实真伪,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百得公司系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注册商标、第832270号“”图形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4类,包含吸烟用打火机、抽烟用打火机等。

2018年9月17日,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作出(2018)皖六江公证字第447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证实:2018年8月17日,该处公证员吴某、公证员助理董伟以及申请人王杉杉委派的取证人员李露一同来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一处悬挂“迎宾商店”字样招牌的店铺。

首先公证人员某该店铺外观进行拍照,然后在该店铺内,李露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用手机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标有“佰得”的总价为人民币伍元的打火机五支,公证人员某购买人手机支付的页面进行拍照。

购买过程中,公证员见店铺内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名称:浏阳市淮川迎宾商店)。

本院当庭组织双方拆封了上述公证购买实物,即打火机五支。

打火机机身标贴及防风罩上标注“佰得”文字,未标注生产厂家,如下图所示:另查明,迎宾商店系吴利香于2000年4月3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预包装食品、烟草制品的零售等。

百得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服务费600元,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费5元。

本院认为,百得公司系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第832270号“”图形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商标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打火机,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且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佰得”文字标识与原告的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以及第832270号“”图形文字商标的汉字部分读音相同,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混淆。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系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实施了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当相应的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抗辩其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侵权获利以及商标许可费等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被告实施的系销售行为、被告的规模、经营地址、侵权产品种类、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含律师费和其他合理维权费用),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浏阳市淮川迎宾商店(经营者吴利香)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3804344号、第832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浏阳市淮川迎宾商店(经营者吴利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浏阳市淮川迎宾商店(经营者吴利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晋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