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7426号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
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
委托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冈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三区5栋2号。
法定代表人:梁刚。
委托代理人:闫圣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冈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