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爱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执1394号之二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爱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爱莱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1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爱莱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301号北灯箱门面处。

经营者:蒋培舍,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爱莱食品店(经营者蒋培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经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股权、保险、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无开户信息;

经走访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爱莱食品店(经营者蒋培舍)住所地,门店已经转让。

2019年12月1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依法对经营者蒋培舍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德良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蔡旭辉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锴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