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初1975号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那市房。
授权代表:凯瑟琳 惠恩(Katherine Huen)。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卉,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杨,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北投区。
法定代表人:施崇棠。
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
被告:西安戴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号铺。
法定代表人:赵亮。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西安戴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