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348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桐琴镇艺彤超市。
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金丝村永武公路39号。
经营者:何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桐琴镇艺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义县桐琴镇艺彤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